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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异一月便闪婚 共同生活一月又闪离
发布时间:2013-12-05 10:18:58
本网讯(朱黎源) 刘红与前夫孙先离异不足一月,在朋友的介绍下与何明相识,不久便在新邵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共同生活一个月,因性格不合又“闪离”。近日,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闪婚闪离”案件,因刘红与何明认识时间较短,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判决准予刘红与何明离婚。 新田铺镇沙子田村4组的刘红与前夫孙某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13年4月离婚。一次偶然的机会,刘红通过熟人介绍,与严塘镇白水村3组的何明相识,经过电话了解与沟通,5月12日,何明从苏州到北京与刘红见面。5月15日,双方从北京赶往新邵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一起到苏州务工,因性格差异,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5月底,不堪忍受的刘红独自前往北京务工。 7月12日,何明因病在苏州进行住院治疗,为缓解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刘红从北京到苏州照顾何明。住院期间,何明嫌刘红照顾不周,对刘红恶语相加,身心疲惫的刘红在医院护理何明10天后,又独自离开苏州到北京务工,从此与何明分居生活至今。8月16日,刘红一纸诉状将何明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与何明的婚姻关系。 法院通过审理查明,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且双方认识时间较短,在没有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草率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一月,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原告刘红要求与被告何明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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