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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约定条款未释明出事故 保险公司被判赔
发布时间:2013-11-29 10:20:16
本网讯(毛伟) 发生交通肇事后,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理赔,因对保险公司核定的赔偿项目及金额有异议,双方闹上法庭。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审结了该案,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铅山支公司(以下简称“铅山人寿财保公司”)支付给原告铅山县黄岗山出租有限公司计(以下简称“黄岗山出租公司”)人民币9万余元。 2013年1月4日10时许,黄岗山出租公司驾驶员范某驾驶出租车发生侧滑,造成范某及车上乘客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后,黄岗山出租公司向铅山人寿财保公司理赔,因对特别预定条款死亡伤残责任限额的范围是否包含误工费和护理费发生争执,黄岗山出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铅山人寿财保公司支付理赔款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道路客运乘运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本案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在保险期限内,造成受害人范某的损失,被告应当及时、全面向原告履行保险责任的内容。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其特别约定条款应当明确告知投保人并释明;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特别约定条款向投保人明确告知并释明,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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