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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骑电动车逆行被货车撞伤 被判担责70%
发布时间:2013-11-22 11:13:20
本网讯(廖涛) 驾驶电动车在道路上逆行,不慎与一辆货车相撞,女子被判担责70%。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被告万军一次性偿付原告郭美赔偿款29218元。 2012年8月25日12时58分,被告万军驾驶货车沿南昌市丰和立交桥由南往西右转弯行驶至南斯友好路交叉口时,遇原告郭美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南斯友好路丰和立交桥上由西往东逆向行驶至该交叉口,结果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郭美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郭美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万军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当日被“120”急救车送入南昌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12年9月13日出院,共计住院20天,开支急救费180元、住院医疗费21869元,均由被告垫付。被告另给付原告现金900元。 由于双方对赔偿款项协商未果,原告于2012年12月21日诉至法院。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郭美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后续治疗费(含内固定取出费用)评定为8000元,郭美自损伤之日起护理期限评定为18周,营养期限评定为18周,郭美的误工期限评定为300日。被告支付鉴定费2150元。 另查明:原告系农村户口,被告万军系肇事货车的所有人。本起交通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保险已脱保。 法院认为,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交通事故由原告郭美负主要责任,被告万军负次要责任,双方均不持异议,法院予以确认;本起交通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已脱保,故被告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原、被告双方按责任比例分担,法院酌定责任比例为7:3;原告要求赔偿的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法院酌情判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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