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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举债购买私家车到期不还被判还本付息
发布时间:2013-11-25 16:36:40
本网讯(赖见兴) 一男子不惜举债购买私家车,到期后未能按时归还,结果被他人告上法庭。11月22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小林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大海借款6万元,并按月利率2.13%计付自2013年2月24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 2012年1月22日,被告小林因购买私家车缺少资金,提出向原告大海借款6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2年6月23日,逾期未还则按月利率3%计付利息。被告小林当即立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大海,注明了上述约定内容,大海则立即支付了6万元现金给小林。 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仅支付利息1.3万元,其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一直拖延未还。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6万元借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即月利率2.13%支付自2013年2月24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 法院认为,被告小林向原告大海借到6万元,并立具了借条,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债权债务明确,故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并向原告支付合法利息;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即月利率2.13%)计付逾期利息,符合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支持。该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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