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春泉) 邻里之间本应和睦相处,可为一只鹅双方便发生口角,继而动手打伤对方。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278.36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高郑菊香与被告袁武德两家系邻居,常互有口角。2013年2月1日上午10时20分许,原告在洗衣服时因丢失鹅的事在水边进行谩骂,被告就认为原告是在骂他,于是双方发生口角,在争执过程中,被告用拳头击伤了原告右眼。事发后,万载县公安局派出所出警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因琐事殴打原告,致原告轻微伤甲级。被告因此被行政拘留十天,罚款500元。受伤后,原告在万载县人民医院被诊断出脑震荡、右眼眶皮挫裂伤、左顶部皮下血肿的伤情,原告因此住院治疗6天,用去医疗费3208.63元、门诊费用861元,出院时,医嘱建议休息1个月。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被告双方本应妥善处理邻里关系、和睦相处;双方当事人为丢鹅之事发生争执,在争执中,被告动手伤害原告,故应当为原告受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对纠纷的起因、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故应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法院认为原告承担20%的民事责任,被告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为宜。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