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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塘周围不设防 幼童溺亡承包人判赔八万多
发布时间:2013-11-22 11:02:18
本网讯(刘红连 肖光海) 承包人在责任田里所开挖的池塘周围不设任何安全防护措施,致使两岁多的小孩溺水身亡。11月21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陈春云、王小凤、陈超应赔偿原告陈文坚、李春妹因小孩溺亡所致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的50%计人民币85433元,扣除已给付的4000元,三被告尚应赔偿二原告81433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22日上午,原告陈文坚、李春妹之子陈章鸿(2010年11月8日生,两岁多)由其祖母罗某某带着去村子附近的菜园玩耍。没过多久,罗某某突然发现其孙子陈章鸿不在身边,便四处寻找,没有找到后,便跑到附近陈文杰家里请他帮忙一起寻找。不久陈文杰在自家门前的池塘边上发现水上漂浮着一只小孩的鞋子,在罗某某辨认该鞋子为小孩陈章鸿所穿后,陈文杰即下水打捞。几分钟后,陈文杰将小孩陈章鸿打捞上岸并施救。 此时,村民陈某某赶过来,知道情况后便打电话告诉二原告。二原告回家后立即将陈章鸿送往当地医院进行抢救,经医院确定,小孩陈章鸿已死亡。 法院另查明,小孩陈章鸿掉入的池塘系被告陈春云、王小凤夫妻俩及其子陈超等三人共同承包的责任田,由被告家开挖形成鱼塘,现由三被告共同经营。该水塘水位1.4米左右,周围未设置任何安全防护设施。 事发后,二原告多次找到三被告,要求对方赔偿,双方协商不成。但被告陈春云已通过当地村委会将4000元钱转交给原告陈文坚。现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春云、王小凤、陈超赔偿因小孩溺亡所致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的70%即119607元。 法院认为,原告陈文坚、李春妹将其两岁多的幼子交由其母罗某某暂时看护,其母在看护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以致小孩陈章鸿脱离其视线,导致小孩不慎掉入池塘中溺水而亡,故二原告作为小孩陈章鸿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应尽的监护义务,致使小孩脱离监护,对小孩的溺水死亡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陈春云、王小凤、陈超等三人作为池塘的使用权人和管理者,在事故发生的池塘周围未设立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池塘水位在1.4米左右,该池塘对农村小孩特别是幼儿具有很大的安全隐患,构成潜在的危险;该池塘在村子边上,离房屋较近,更应该加强安全防护措施,故被告陈春云等三人对二原告之子溺水身亡这一事故具有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确认原、被告双方对小孩溺水死亡承担各半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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