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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出事故 业主“选人”过失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3-11-22 09:47:36


    本网讯(李春泉)  农村建房,业主将房屋承包给不具有建筑资质的人建设,建设过程中,有人不慎从三楼摔下死亡。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纠纷,业主被法院判决承担20%的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7月18日,被告林志辉与吴生洪签订《房屋建筑承包合同》,将位于白良的一栋四层房屋承包给吴生洪建设。合同签订后,吴生洪开始施工建设,2013年7月13日下午,小工谢文斌在三楼楼面操作吊机吊砖的过程中,因吊机固定发生松动而倾倒,导致谢文斌从三楼楼面摔下,当场死亡。谢文斌家属诉至法院,请求业主林志辉及吴生洪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林志辉明知吴生洪没有相应建筑资质而选任其为房屋建设的承揽方,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吴生洪是谢文斌的雇主,其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发生事故死亡,作为雇主的吴生洪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林志辉赔偿原告20%的损失,即人民币52050.1元,其余损失由被告吴生洪承担。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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