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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未投交强险出事故 驾驶人赔偿两千多
发布时间:2013-11-27 09:34:17


    本网讯(崔宁)  11月25日,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因未对其驾驶的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法院判决原告在交强险额内及责任范围承担赔偿2206.20元。

    2013年5月22日18时30分许,被告高海洋驾驶陕DS5554号捷达牌小型轿车(在人保长武支公司承保),沿312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312国道1669KM+100M,因超限速行驶,观察路面情况不清,致己车左前部与自南向北从果汁厂路口驶出横过公路的原告王始发驾驶的本田125型二轮摩托车右侧相撞,造成原告倒地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事发后,经长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高海洋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王始发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被送往长武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咸阳市215医院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31414.47元。本次事故造成被告高海洋车辆损失3031元。王始发驾驶的本田125型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原告王始发的医疗、误工、护理等费用由保险公司在较强和商业险赔偿;被告高海洋要求原告赔偿其车的修理费的反诉请求,因原告未对其驾驶的机动车依法投保交强险,故原告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财产损失2000元,剩余部分由原告按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主次责任承担后,由被告人保长武支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赔偿。据此,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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