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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因事故赔偿起纠纷 法官悉心调解化矛盾
发布时间:2013-11-27 11:54:01
本网讯(戴清娟) “谢谢你们,没想到能这么快拿到赔偿款,这可是我的救命钱!”近日,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罐头嘴法庭快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让急需花钱进行后续治疗的原告拿到了赔偿款。 原告李某是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今年年初骑两轮摩托车在汉寿县酉港镇凤南村三组路段与被告陈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相撞。李某受伤后在汉寿县某医院住院治疗1个月,花费了大量医疗费,后经司法鉴定,其右髌骨骨折构成拾级伤残,左桡骨远端骨折构成拾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12 000元。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李某负次要责任。 受理该案后,考虑到原告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立即通过电话约齐了各方当事人来庭里进行调解。调解中,被告陈某提出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事故发生经过有误,并非“厢式货车倒车驶入道路,轻型厢式货车后部与两轮摩托车前部相撞”,而是两轮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与轻型厢式货车追尾,原告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在事故中无责任。 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认为事发时虽然没有其他目击证人,但是被告确实是“倒车驶入道路”。承办法官仔细查阅了事故认定书,在交警部门调取了现场查勘记录及当事人陈述,在“铁的”证据面前,被告陈某只得承认,并道出了其“翻供”的原因:事故发生后,身为外地人的原告害怕得不到赔偿,隔三差五的怂恿其亲戚去被告陈某家中“闹”并索要赔偿款。因被告陈某有一次不在家,原告以为被告陈某故意逃避,就对被告陈某的母亲进行恐吓,被告陈某回家后得知此情况非常气愤,认为原告欺人太甚,故一直不予配合。 知悉双方矛盾症结后,承办法官分别批评教育了原、被告,指出了其行为不当之处,原告真诚地向被告陈某道歉后,被告陈某的态度也转变了。最后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6.1万元,原告退还被告陈某多垫付的1万元医药费。 前几天,原告在领到赔偿款时,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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