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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岁儿童被暗火烧伤 燃秸秆者判赔四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3-11-28 09:56:40


    本网讯(李晓庆 梅科峰)  四岁顽童因在路边玩耍,不慎滑落地边路沟却被秸秆下的暗火烧伤。近日,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权益纠纷案件,一审判处被告张某赔偿原告肖某各项损失共计4.55万元。  

    2012年10月28日,被告张某将其脱完花生的花生秸秆推到其田地西边和北边的路沟里。2013年6月2日17时许,原告肖某(四周岁)与其它儿童到被告地边堆放花生秸秆的路沟旁玩耍。原告于玩耍期间,掉进路沟内,被堆放在路沟内的花生秸秆下面的暗火烧伤双腿、双脚。原告经医院诊断双下肢火焰烧伤10%深Ⅱ度5%-Ⅲ度5%。原告共住院治疗62天,共花医疗费46130.21元、门诊费9663.50元。经鉴定原告左足损伤伤残等级为七级,原告左下肢体表损伤伤残等级为九级。原告法定代理人在与被告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法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秸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对其堆放在地边路沟内的花生秸秆尽到妥善的管理义务与安全注意义务,避免对他人的身体和健康造成损害。原告在被告地边路沟玩耍,被被告堆放的花生秸秆下面的暗火烧伤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作为花生秸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未尽到妥善的管理义务与安全注意义务,被告对原告之损伤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父母作为未成年人原告的监护人,事发时对原告在被告地边路沟内玩耍疏于管理,未尽到监护义务,对原告掉进被告地边路沟烧伤的损害存在主要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办案法官提醒:种地村民应加强对秸秆焚烧的认识,秸秆焚烧不仅严重污染了环境,影响交通运输的正常运行,同时秸秆焚烧还会对群众的身体、财产安全造成威胁,造成不应有的人员、财产损害。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避免因疏于监护造成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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