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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行人狭路相撞一人亡 死者家属获赔九万多
发布时间:2013-11-27 10:24:36


    本网讯(程 丽)  两位行人在雨天泥泞的道路上行走相撞,其中一人不幸身亡,责任如何认定?赔偿由谁承担?近日,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老人和未成年人行路时相撞导致老人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平息了纷争。

    绩溪县的初中生小林晚上放学回家时途径一处狭窄弯道,与迎面走来的陈大爷相撞,陈大爷被撞倒地。小林于是立刻求助他人将老人送去医院,但是老人最终不治身亡。陈大爷的家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林的监护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46160.8元。

    庭审中,双方对于责任认定的分歧很大。原告认为,小林撞倒陈大爷导致其死亡,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认为,小林与陈大爷走路相撞没有过错,而且积极参与施救,因此被告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小林行走时与陈大爷发生碰撞致其摔倒后不治身亡,其碰撞行为与陈大爷的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但由于事发时光线暗弱、道路狭窄,双方对事故的发生难以预见,因此双方均无过错;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由于小林未满十八周岁,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7830.4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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