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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意民工摔下三楼致残 雇主房东按份担责
发布时间:2013-11-25 14:04:03
本网讯(赵凤莲 胡秀兰) 一民工在施工时疏忽大意,不慎从三楼摔下,造成十级伤残。事故损失是否全由自己承担?11月25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雇主李中杭赔偿原告40%的损失,即21000元;房东胡晓林赔偿原告20%的损失,即10500元,其余损失原告自负。 被告李中杭是个小包工头,长期接揽建筑工程,但因为没有建筑资质,只能接农村的工程。2013年5月,李中杭承包工了被告胡晓林家的三层半砖混结构房屋建筑工程,并雇佣了原告杨二富等人为他打工。 杨二富在安装模板时,没听工友的提醒,坚信可以站在未干的墙体上操作,结果脚下砖头松动,不慎摔至从三楼摔下,造成十级伤残。原告为此遭受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2500元。事后,双方协商赔偿未果后,原告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李中杭作为工程承包人,负有安全保障监管义务,杨二富不慎摔伤,被告李中杭作为雇主应当承担其损失40%的赔偿责任,即21000元;被告胡晓林明知被告李中杭没有建房资质,缺乏安全生产条件,仍由其承揽工程,胡晓林对选任承揽人有过失,应当承担原告损失20%的赔偿责任,即10500元。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杨二富具有多年模板安装经验,但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施工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有一定的过错,应自担部分责任。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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