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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受伤成“植物人” 雇主房主难逃责任
发布时间:2013-11-25 15:56:55


    本网讯(李晓庆)  近日,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马亮(雇主)与柏同福(房主)分别承担赔偿责任的50%与20%,二被告共对原告刘远山赔偿各项损失22.06万元。

    原告刘远山系被告马亮的雇员,在为被告柏同福农村自住房屋建设中从事木工施工。2013年5月17日这天,上午风大,被告马亮遂说因风大下午木工活不干了,被告柏同福也因被告马亮与原告刘远山连续做木工活几天挺辛苦的为表达一下谢意遂在当天中午摆下酒席,原告刘远山在饭桌上饮了两玻璃杯白酒。

    当日下午三点左右,原告在二楼干活时从木梯上摔下,后原告被送往医院紧急治疗。原告共住院86天,花去医疗费用共计45468.08元。原告经司法鉴定构成颅脑损伤二级伤残、左锁骨骨折九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事故发生后,原、被告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原告遂起诉要求二被告依法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马亮的木工队按被告马亮的安排干活,马亮给付报酬,原告与马亮已形成雇佣关系;原告受雇于被告马亮为被告柏同福农村自住房屋建设支壳子板时摔伤并进行相应的治疗,构成颅脑损伤二级伤残、左锁骨骨折九级伤残的事实清楚,且被告马亮在施工现场没有采取相应的施工安全防范措施,在原告饮酒后也未能阻止原告施工,被告马亮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施工义务和注意义务,作为雇主的被告马亮对原告刘远山的伤害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作为房主,被告柏同福在被告马亮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情况下,明知原告中午在自家饮酒,对原告有安全注意义务,却放任事故的发生,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该起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该起事故中,原告应当意识到酒后施工的风险,因过于自信但未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原告对自己的损害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减轻被告马亮、柏同福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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