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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学生嬉戏受伤 侵权人和学校均担责
发布时间:2013-11-19 16:39:40


    本网讯(罗林丹)  近日,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未成年学生因嬉戏导致其中一人受伤,另一未成年人和学校均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健康权纠纷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刘某在事发时已经年满12周岁,初步具备对自己所做行为及后果的认知和感受能力;从未成年人的生理特性、动作及实际情形分析,被告刘某在与原告上课期间嬉戏,刘某并没有故意伤害原告的主观心态,因此,对原告的受伤,其自身的过错与被告刘某基本相当,各自承担的民事责任也应相当。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某小学在学校管理上存在一定疏漏,其疏漏及不足与原告的受伤也具有一定关系,故学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结果均表示服判,不予上诉。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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