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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购房 十年后购房人请求协助过户获准
发布时间:2013-11-21 16:55:44


    本网讯(杨成林 刘明朝)  十年前卖房后,刘某夫妇便将房产证和土地证交付给了买房人陈某夫妇,还办理了公证。以为钱房两清,谁知十年后刘某老俩口被陈某夫妇告上了法庭要求协助过户。日前,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当庭调结了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3年,两被告刘某夫妇下岗,迫于生活压力,出卖了自己的房屋给两原告陈某夫妻,当时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约定两被告将房屋卖给两原告,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合同订立同时,被告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同时交付给了两原告,并且办理了公证手续。之后双方各自过着自己的生活,互不相扰。

    本以为生活再无交集,谁知2013年初的一个夜晚,被告家的门被原告敲响,原告向被告告知自己就是当年的购房人,请求被告协助履行房屋过户手续。两被告很是诧异,当年不是已经交付了房产证并且办理了公证手续吗?而且事情已过去了十年,如果不是原告自我介绍,被告已不认识原告。面对两个不速之客,出于谨慎考虑,两被告表示需要进行核实。又过了一段时间,两原告再找到被告,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2013年10月,两原告起诉被告,要求两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

    庭审中,两被告十分激动,认为自己早在十年前已经把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者交付给了原告并办理了公证手续,十年后原告才来要求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知是否存在什么猫腻。同时被告表示双方本可以协商解决,但因为原告态度不好才导致未能协商一致以致闹到法院,自己几十年来在当地口碑一直很好,如今却被告上了法庭,自己从心里不能接受,因此被告主张原告对自己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而原告方则表示,当年不懂法律,以为只需办理公证手续就可以,最近才得知需要到房管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才能转移物权,自己时隔十年才要求办理过户手续,确实存在过错。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这起简单的案件之所以最终起诉到法院,其实是情理和法理的冲突。原告方一直从感情的角度表达自己的意见,被告方一直从法理的角度表达自己的意见,双方其实并没有太大的矛盾。于是法官对原告进行情理教育,告知其应与被告好好协商,如果当时自己态度好一点就可能不会诉至法院;之后法官又对被告进行了法理教育,告知其有义务协助原告进行过户,其拒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是站不住脚的。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两被告在半个月内协助两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两原告当庭交付2000元给两被告作为补偿费用。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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