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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撞伤老人拒付医疗款 法官冻结公积金
发布时间:2013-11-25 10:52:04


    本网讯(黄聪 梅国芳)  “法官同志,真的太感谢你们了,案件能执行到这个程度,已经很出乎我的意料了,谢谢……”年逾七旬的申请人颜永红拿到医疗赔偿款后激动的说,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通过冻结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并积极调解的方式,执结一起司法局干部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评价。

    1994年6月,靖安县司法局干部张修波驾驶二轮摩托车将原告颜永红(1942年出生)撞伤,被告张修波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宜春地区中级法院民事终审判决被告张修波承担所有费用的85%,并在判决中明确,结案后,颜永红10-15年需要更换人工髋关节,张修波应按85%的责任比例承担后续治疗费。2010年11月2日,原告颜永红更换髋关节后再次起诉,靖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张修波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16009.35元,因张修波一直未履行判决义务,2012年2月21日,颜永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受理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查询了被执行人张修波的工资,依法裁定扣留张修波每月工资收入1000元,直至扣满118629.35元为止,期间,执行法官经过努力,成功冻结被执行人张修波住房公积金66000元,但依据规定,目前这笔钱还无法提取,案件一时陷入困局,执行法官只能暂时终止执行程序。

    申请人颜永红已年逾七旬,十多万的医疗费对她来说是一笔巨额的数字,现今生活很困难,这颗悬着的石头在执行法官心里一直没有落下,日前,执行法官查实张修波已申请提前退休并获得批准,于是敏感的意识到案件执行的机会已经来临,果断找到刚刚办理完毕退休手续的被执行人张修波,要求协助办理公积金的提取手续,张修波对执行法官的迅速感到非常意外,不得不全力配合,执行法官抓住机会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告知申请人生活的艰难,以及法院对拒不履行将要采取的措施,经过耐心疏导,在与申请人沟通后,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修波在提取公积金的基础上,两天内再支付3万元,当执行法官将全部案款交到申请人手上的时候,便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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