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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中院巧妙执结少年学生溺亡案
发布时间:2013-11-22 14:21:46


    本网讯(陈锦林)  2011年7月8日,11岁的大理市昆华中学学生赵玉飞在放学后与同学几人到福星村后山福星箐玩耍,后赵玉飞在福星箐水塘游泳时不幸溺亡。事发后,赵玉飞父母高德兵、赵国琼将福星村一至七社、福星村委会、参与玩耍的其他同学等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30余万元。

    该案经大理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由福星村一至七社赔偿高德兵、赵国琼夫妇二人各项损失68693元,判决生效后,高德兵、赵国琼于2012年9月4日申请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高德兵、赵国琼夫妇二人系云南省会泽县人,多年在大理市打工为生,并在福星村租住民房生活,赵玉飞的溺亡给夫妇二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亦使二人的家庭生活陷入了困境。而福星村一至七社多数村民始终认为事发水塘系自然形成,与村社没有关系,不应当由村社承担赔偿责任,经大理市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多次找到村社负责人做思想工作,村社负责人均称村民不同意赔偿,致使该案的执行一时陷入僵局。

  2013年8月,执行人员再次找到福星村委会及福星一至七社负责人做执行工作,村社负责人仍然拒绝履行判决,在此过程中执行人员提议能否变换一种方式,由村社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以对申请人高德兵、赵国琼夫妇进行适当救助的方式了结该案,村社负责人对此方案表示认同,并在征求村民代表意见后,同意对高德兵、赵国琼救助50000元。随后经执行人员做双方的和解工作,双方达成了由福星村救助高德兵、赵国琼夫妇二人50000元,高德兵、赵国琼自愿放弃其他债权的执行和解方案并履行完毕。至此,大理市法院创新思路、巧妙执行,终使该案得以执结。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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