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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为受伤店员垫付医疗费应如何定性?
作者:廖翀 发布时间:2013-11-25 09:46:24
【案情】 小吴、小陈是某酒店的服务工作人员,2013年8月21日下午3点,正值工作休息时间,小吴和小陈与酒店的两个女服务员在酒店打麻将,因算错钱小吴、小陈发生争吵并打架,两人不同程度的受伤。后酒店高管和保安赶到现场予以制止,并将两人送往医院治疗。由于两人身上所带现金不足,酒店先行垫付了大部分医院费。几天后,两人出院,酒店向两人索要垫付的医疗费,二人拒绝给付。酒店起诉小吴和小陈两被告请求偿还垫付的医疗费。
【分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确定案件性质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性为不当得利。其理由是,两被告是在工作时间之外产生的损害,是由其自身原因造成,是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酒店为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而加以制止,而后又垫付医疗费,酒店对两人损害无因果关系,更不应对医疗费承担责任。两被告取得该财产无法律上的依据,应属不当得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案件应定性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虽然本案中被告只是受伤,但酒店为两人垫付了医疗费用,原告请求给付,符合法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定性为无因管理。酒店是基于法律规定或约定之外的原因而为被告垫付医疗费,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
【管析】 首先,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取得的利益,致使他人受到损失。不当得利可能因受益人行为引起,也可以因受损人或者第三人行为引起,甚至还可能由自然事实引起。其构成要件为:1、取得财产上的利益;2、致使他人受到损害;3、受损人的损失应与受益人的受益具有因果关系;4、无法律上的根据。其基本类型可分为基于给付而受益的不当得利和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受有利益。该案中从外观上看酒店为二被告垫付医疗费,使二被告取得利益,自己受损,即被告获取原告该利益无法律上的依据,似乎有不当得利之外观。但仔细推敲,可发现两被告的损害行为是基于自身引起,并不是酒店引起,垫付与损害之间并无因果关系。而在不当得利中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而且两被告所得到的利益,是身体健康利益,并不是纯粹的财产利益,所以此案定性为不当得利不妥。 其次,酒店与店员之间虽存在合同关系,但只对酒店与店员权利义务进行约束。酒店为其店员个人纠纷垫付医疗费,不属于酒店应承担的义务范畴,不能由《合同法》来进行调整。 再次,该案不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适用该法条的前提是受害人死亡,且该请求权的对象是侵权人,而两被告并不是因酒店造成损害而产生的费用,而是基于两被告之间的损害结果产生以后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综上,酒店在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前提下,而为二被告垫付医疗费,其动机是为了二被告能够尽快得到治疗,二被告取得了身体健康的利益,对该垫付费用享有请求权,应成立无因管理。故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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