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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就餐地滑摔伤 顾客诉至法院索赔
发布时间:2013-11-01 14:21:14
本网讯(晏胜民) 日前,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阳光酒店赔偿16095.87元,其余部分由原告黄秋香自理。 2012年12月8日中午,原告黄秋香在被告处二楼就餐,在二楼楼梯上不慎摔倒受伤,后被送往上高县中医院治疗,诊断为胸12、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右踝挫伤,住院17天后出院。花去医疗费4274.94元。2013年2月6日经司法鉴定原告的损伤程度为伤残九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到被告处就餐,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摔伤。原告不注意安全,自己不慎摔倒造成自身伤残,应负主要责任,故应由其自行承担70%的责任,被告承担30%的责任。经法院核实原告黄秋香的各项经济损失为53652.89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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