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酒店就餐地滑摔伤 顾客诉至法院索赔
发布时间:2013-11-01 14:21:14


    本网讯(晏胜民)  日前,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阳光酒店赔偿16095.87元,其余部分由原告黄秋香自理。

    2012年12月8日中午,原告黄秋香在被告处二楼就餐,在二楼楼梯上不慎摔倒受伤,后被送往上高县中医院治疗,诊断为胸12、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右踝挫伤,住院17天后出院。花去医疗费4274.94元。2013年2月6日经司法鉴定原告的损伤程度为伤残九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到被告处就餐,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摔伤。原告不注意安全,自己不慎摔倒造成自身伤残,应负主要责任,故应由其自行承担70%的责任,被告承担30%的责任。经法院核实原告黄秋香的各项经济损失为53652.89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