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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帮他家救火致受伤房主是否承担责任?
作者:胡静   发布时间:2013-08-09 10:09:44


    【案情】

    张某和石某是邻居,张某常年在外打工,在家时间比较少。2013年5月1日,正值“五一”放假,张某回家小住了几天。临走时,由于没关电闸,厨房电路老化着火,火势蔓延到石某家。正巧同村郑某经过,郑某马上扑身救火,后因救火烧伤右手,花费1万余元医疗费。因为无法联系到张某,郑某遂向石某主张赔偿医疗费。

    【分歧】

    石某作为房主对于郑某的受伤是否承担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石某只是须自愿补偿一部分,应当由张某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石某无过错,作为房主只需给予适当的补偿,应该由侵权人张某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石某应该承担责任,支付医疗费。郑某是因为维护张某与石某的利益而救火受伤,是无因管理,所花医疗费是为必要支出,石某应该承担。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此为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首先,必须有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客观事实。张某家厨房电路老化着火,火势蔓延到石某家,作为无关紧要的郑某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其救火,郑某的行为是在管理石某和张某的事务,为其服务。

    其次,必须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也就是说,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郑某正是因为为石某与张某救火而烧伤右手。

    最后,受益人应当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郑某因救火烧伤右手,为了治疗右手所花费的医疗费应当是为管理他人事务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综上所述,石某作为房主应当支付郑某医疗费。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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