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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门宴”上数百人食物中毒 酒店被判10倍赔偿
发布时间:2013-08-22 10:48:49


    本网讯(陈秀萍)  为“90后”宝贝女儿办回门宴,却将200余亲朋“办”进医院,愤怒的父母将酒店告上法庭。8月21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呼伦贝尔市君然商务酒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苏德、托亚赔偿款86,222元。

    4月22日中午12时,原告苏德、托亚在被告君然酒店举办女儿的回门婚宴。办婚桌40桌,每桌菜价990元,共消费39,600元。当日15时至翌日14时期间,前来庆贺的大部分宾客相继出现恶心、呕吐、腹痛和腹泻症状,并去医院就诊。4月25日,原告苏德、托亚向政府相关部门报案。海拉尔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海拉尔区人民政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卫生局、区公安分局、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

    4月30日,海拉尔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出了《海拉尔区疾控中心关于呼伦贝尔市君然商务酒店“4.22”婚宴食物中毒事件调查报告》。结论为“这是一起由食用了被类志贺邻单细胞菌污染的菜肴所致的食物中毒”,被告酒店制作的“捞汁海中宝、潮式卤水拼盘、葱烧兰花海参是引起本次食物中毒的可疑食物”。

    事件发生后,被告酒店分别对就医诊治的患者给予了3,000元至8,000元不等的赔偿。原告苏德、托亚认为该事件的发生,使自己很没面子,对亲朋没法交代,且很不吉利,遂要求被告酒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付婚宴消费总额10倍的赔偿金即396,000元。被告酒店认为已对住院就医的患者进行了赔偿,无须再赔偿原告。原告苏德、托亚遂将酒店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二原告与被告酒店餐饮服务合同成立。被告酒店作为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被告提供的餐饮服务导致了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被告对其提供的“捞汁海中宝、潮式卤水拼盘、葱烧兰花海参”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承担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故海拉尔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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