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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趁经理上班之机爬窗入室盗窃保险柜获刑
发布时间:2013-09-30 09:58:00
本网讯(廖华英) 日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甘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甘平,男,江西省贵溪县人。2005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7年10月1日刑满释放。 经查明,2012年1月,被告人甘平来到丰城市新城区莱特国际大酒店工作。2013年1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甘平趁该酒店总经理黄兰上班之机,戴手套从莱特国际大酒店四楼工作室进入阳台,爬窗进入五楼的黄兰房间(房号8503),见保险柜未关,从保险柜内窃得现金16000元,苹果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870元)。窃后,将钱物藏于该酒店后面电机房的一个小洞内。次日上午,当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甘平时,被告人甘平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将全部赃款及赃物归还了黄兰。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甘平目无国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甘平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盗窃犯罪事实,应视为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甘平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金;被告人甘平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一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目的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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