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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暑假溺水身亡 父母状告镇政府败诉
发布时间:2013-11-20 16:06:47


    本网讯(饶海泉 阮永美)  假期是孩子们放飞身心的大好时光,然而随之而来的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今年暑假,云南省丘北县就发生了一起儿童溺水身亡的悲剧。为给孩子讨个公道,家长一纸诉状将镇政府告上法庭。然而,由于法律依据不足,这起维权官司以原告败诉告终。

    原告韩永华、何世莲夫妇家住丘北县双龙营镇戈寒村,村边有一条小河。2013年4月,由于当地旱情十分严重,双龙营镇政府为解决人畜饮水问题,出资在几近干涸的河段中挖了三个蓄水坑作为临时取水点,由戈寒村民委负责管理,并设置了警示标志。后因汛期到来,几处取水点随之弃用。2013年8月20日下午,原告7岁的儿子陈陈(化名)与小伙伴外出玩耍未归,后被其母在该河段找到,但已溺水身亡多时。悲痛欲绝的父母认为双龙营镇政府在此开挖蓄水坑后没有及时回填,也未采取其他防护措施,存在管理过失,是导致陈陈溺水身亡的主要原因,遂将镇政府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9万余元。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到陈陈溺水现场进行了勘验调查,发现该河段为季节性河流,枯水季节河床裸露,可涉水而过,汛期则河面较宽,水深流急。入汛以来,镇政府所挖的几处蓄水坑已逐渐为洪水夹带的泥沙填埋,已无法反映原来面貌。庭审中,原告亦不能举证证明陈陈溺水身亡处就是政府所挖的某一个蓄水坑中。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发生事故的河段系自然流水,在自然河流设立防范措施和警示标志不是河流所有人和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具有普遍认知能力的人均能够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危险性,从而自行采取防范措施。死者陈陈年仅七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夫妇作为其父母,放任其在无成人看管的情况下外出玩耍,最终导致其溺水身亡,未尽到照顾、教育和保护的监护职责,应对其死亡承担过错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双龙营镇政府出于抗旱需要在河段中开挖临时取水点,并未增加河流本身对附近居民所存在的固有危险,且在使用期间指定了管理者并设立了警示标志,不存在疏于管理以及安全保障方面的过错,同时原告也无相应证据证明镇政府开挖蓄水池的行为与陈陈溺水死亡的结果有因果关系及过错责任,故镇政府对陈陈的死亡无需承担民事责任,因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通过承办法官案外协调,镇政府补助了陈陈父母部分丧葬费。

    承办法官提醒,假期中,由于学校和家长监管出现空白,加上不少孩子安全防范意识不足,自制能力较差,在假期中最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溺水、跌落、触电等意外伤亡。因此,一方面,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另一方面,家长在忙于工作生产的同时,也应对子女多一些照顾、教育、管理和保护,保障其生命安全,特别是在假期更要加强监管,防止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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