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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宿学生校外溺水身亡 法院判校方赔两万余
发布时间:2013-11-11 14:14:08


    本网讯(徐艳)  近日,富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纠纷,年仅8岁的寄宿学生放学后在校外某河中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法院审理后判决校方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20836.40元。

    胡叶兴(化名)2012年9月份到富宁县某乡镇小学上一年级并寄宿于该校,由家长星期一早上送至学校、星期五下午放学后接回家。2013年4月28下午放学后,胡叶兴带着一同寄宿的几名同学未经老师同意偷偷外出至距学校一个多小时路程的某河内游泳,后胡叶兴不幸溺水,学校接到报告后安排教师送其至就近卫生院救治,但仍因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学校给胡叶兴的父母送去2000元的慰问金,但胡叶兴父母认为学校疏于管理,未尽到相应责任,致使胡叶兴溺水死亡,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对胡叶兴的死亡结果承担50%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叶兴在放学后未经学校老师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外出游泳导致溺水死亡,其应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即对损失结果承担80%的责任。死者胡叶兴作为一个年仅8岁的小学一年级寄宿制学生,放学后学校对学生疏于管理,对胡叶兴的死亡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即对损失结果承担20%的责任。故判决由学校赔偿胡叶兴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20836.40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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