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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追索19年残疾赔偿金如今终获赔
发布时间:2013-11-20 11:33:19


    本网讯(赵新梅)  章明从来没想过自己的残疾赔偿金会被搁置19年,如今他鼓足勇气将曾经的用工单位告上了法庭,终于拿到了属于他自己的残疾赔偿金。

    章明系原金鸡镇农机站临时工。19年前也就是1994年,他在原金鸡镇农机站大米加工厂上班,因高处的谷包垮塌致使右侧大腿受伤。他就受伤和工资问题与原金鸡镇农机站达成协议,约定原金鸡镇农机站赔偿受伤期间护理费、生活补助费、治疗期间的残疾补助费和6个月工资共计为7450元,章明领取了7450元。当时,章明没有拿到残疾赔偿金。

    为了确保自己能够拿到残疾赔偿金,1998年4月,章明与原金鸡镇农机站签订《担保赔偿协议书》,约定由原金鸡镇农机站自愿拿出面粉加工厂担保伤残赔偿,且明确说明:章明的伤残赔偿必须有原金鸡镇农机站出示证件和资金用于原告去进行法医鉴定;另原金鸡镇农机站的房屋担保时间从一九九八年四月四日协议之日起到房屋售后和章明伤残鉴定后为止。

    章明相信有面粉加工厂做担保,原金鸡镇农机站一定会给他伤残赔偿金,于是他一直等,结果一直没有等到原金鸡镇农机站出示证件和资金让其进行鉴定,章明只好自己出钱鉴定,经医院鉴定为七级伤残。而此时,用工单位名称已经不在是金鸡镇农机站,2006年,金鸡镇农机站与金鸡镇农业站、林业站、农业服务中心合并为了金鸡镇农业服务中心。

    章明为了尽快拿到残疾赔偿金,他将金鸡镇农业服务中心诉至法院,要求金鸡镇农业服务中心赔偿残疾赔偿金及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9710元。

    忠县金鸡镇农业服务中心却认为,原告受伤产生的费用,他们已全额履行完毕,原、被告之间不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从1994年受伤到现在一直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他们不再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章明虽是1994年受伤,但根据章明与原金鸡镇农机站于1998年签订的《担保赔偿协议书》内容,说明章明一直未进行司法鉴定,一方面是因为原金鸡镇农机站和合并后的被告未提供资金和出示证件,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原告相信有原金鸡镇农机站提供的面粉加工厂担保;之前原告由于未进行伤残鉴定,故无法主张残疾赔偿,现原告为尽快得到赔偿,自愿拿出费用进行伤残鉴定,确诊伤情,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原告伤残鉴定完毕次日起,即从2012年12月20日起算。故章明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最终判决忠县金鸡镇农业服务中心赔偿章明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37088元。至此,等待了19年的章明终于拿到了属于自己的残疾赔偿金(本文系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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