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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龄童开玩具车撞伤人 法院判相关方共担责
发布时间:2013-11-19 10:52:56
本网讯(姚兰 韩新远) 游乐场摆设电动玩具车摊,保姆带儿童在乘电动玩具车游玩时,不慎将路人撞伤,保姆、儿童监护人、玩具车摊经营者互相推诿不愿担责。近日,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起纠纷并作出一审判决,最终由受害人、儿童监护人与车摊经营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7月26晚9时许,保姆小丽带着张某9岁的儿子小珂在游乐场上游玩,小珂在乘坐其租用的刘某夫妇的电动玩具车时,由于速度过快,将路过此地的行人赵女士撞伤并致残。事发后,没有一方愿意担责,赵女士无奈之下将小珂、保姆小丽、张某夫妇、刘某夫妇一起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珂租用刘某夫妇经营的玩具电动车撞伤赵女士,其行为属共同侵权,侵害了赵女士的健康权,应当予以赔偿;因小珂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小珂的监护人张某夫妇疏于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夫妇系出租玩具车的受益人,在公共场所经营电动玩具车出租业务,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而小丽系张某夫妇的雇佣人员,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赵女士在该事件中因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认定赵女士自己承担10%的责任,刘某夫妇承担50%的赔偿责任,张某夫妇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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