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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法院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心理疏导效果好
发布时间:2013-11-15 14:36:15


    本网讯(高国健)  近日,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朱某、张某某、何某某、何某、龙某五未成年人聚众斗殴一案。与以往不同的是,根据今年1月1日新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特别程序中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可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疏导。该院在审理次案中首次运用该规定,及时聘请专职心理咨询师到庭对多名未成年被告人开展了心理疏导工作。

  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有些未成年人罪犯心智尚不健全,有的还有严重心理障碍和性格缺陷,这些未成年人罪犯在法院审判后其心理障碍可能还会加重,非常不利于对其进行教育、挽救和改造工作。为缓解未成年人犯判决后的紧张、焦虑、害怕、抵触等不正常情绪,重新树立对生活的信心,矫治其不良思想和行为,该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与团县委联合制定的《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心理疏导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由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指派绵阳市12355青少年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心理咨询师到庭对本案五被告人进行了有益的心理疏导。

  该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通过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疏导,使其尽快平复情绪,帮助其重塑人生信念,从而有效遏制犯罪隐患,避免其重新犯罪,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给其个人、家庭乃至整个社会造成的伤害,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既确保了案件的顺利审结,也保护了未成年被告人的健康成长,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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