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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投机买房难过户 住户诉至法院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3-11-18 14:56:58


    本网讯(徐萍 黄远庆)  原告李万林与被告松花皮蛋公司签订协议,由原告出资购买被告厂房内的房屋,由被告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因至今未办理房产登记,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房屋为原告所有,并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该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5年前后,宜春市人民政府为扶持老民营企业,划拨给松花皮蛋公司一块土地用于建厂房。2005年末,松花皮蛋公司未经审批在该土地上新建厂房,厂房的地下室及1楼为松花皮蛋公司的生产包装车间,2-4层为宿舍,共有6套住房。其中4套由李万林等四户集资购买,另外两套由被告原法定代理人及其家人自住。

    2007年8月7日, 原告李万林与被告松花皮蛋公司补充签订《集资建房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出资人民币120000元购买被告厂房东二栋第二层第2号房屋。双方订立的协议书及被告出具的承诺书约定:被告在2007年6月4日将房屋产权及使用权交付李万林所有和使用;如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遇拆迁或国家征收,松花皮蛋公司将应补偿原告购房及装修一切款项。同年11月2日,双方在袁州区公证处对《承诺书》进行了公证。原告接收房屋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一直居住至今。2011年,被告以公司办公楼的名义办理了厂房及原告所购买的房屋在内的宿舍的产权登记手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法人所从事的民事行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被告松花皮蛋公司不具有经营房地产开发的资质,无权进行集资建房和销售;本案土地性质为划拨工业用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未经相关政府部门审批,不得转让划拨土地上兴建的房屋。

    综上,原、被告签订集资建房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强制性规定,该《集资建房协议书》属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判决驳回了原告李万林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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