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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不甘男友提分手索2万青春损失费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3-11-18 11:17:53
本网讯(费晖) 同居多年的青年男女,因男方提出分手,女方遂起诉要求被告戴洪强抚养小孩并赔偿青春损失费20000元。日前,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依判决孩子由被告人戴洪强抚养;驳回了原告人余莎要求被告戴洪强赔偿青春损失费20000元的诉讼请求。 余莎与戴洪强系同村组村民。2008年间,两人共同外出,辗转于浙江、广州务工。外出务工期间。两人相互照应,感情逐渐加深。2010年农历正月,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婚宴并开始同居生活。当双方均达到了结婚年龄时,亲戚朋友都曾劝说两人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合法婚姻稳定夫妻关系,但双方对婚姻登记一直报着无所谓的态度。2011年3月9日,双方生育了一男孩,取名小祥(化名)。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为生活琐事争吵不断,2013年9月,戴洪强提出了与余莎分手。余莎为此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同居多年出于自愿,分手后不存在给女方带来青春损失。余莎的该请求于法无据;男孩小祥出生后一直随其祖父母生活且被告戴洪强愿意抚养小孩。故孩子小祥由戴洪强抚养为宜。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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