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陆美华) 原告吴世林被人以做生意为名骗去10000元,为挽回损失,吴世林以银行保管不善为名,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赔偿原告10000元的存款损失。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储蓄合同纠纷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2年12月28日,有一姓“陈”的男人到原告的菜摊处向原告打听菜价,后该男人说他有一个亲戚是浦北县人民医院饭堂的“黄主任”,并说“黄主任”叫他代收购青菜,但需要原告给一点回扣费给“黄主任”。后原告与该男人一起到浦北县人民医院饭堂,见到了“黄主任”,“黄主任”要求原告不要告诉别人他要回扣费,每个月他到原告处拿回扣费就可以,并问原告有没有钱做这生意,原告说有一点。“黄主任”说医院有规定,三天结一次账,没有钱做不了生意,要求原告办一张银行卡,结账时医院直接汇钱入原告的账户,并要求原告存入20000元,医院院长看过以后才能相信原告有能力做生意。原告说没有20000元,只有10000元。后来“黄主任”就带原告到信用社城南分社办理银行卡并要求原告存入10000元,在办理银行卡的过程中,原告输入密码时没有采取任何保密措施,“黄主任”看到原告输入银行卡密码的整个过程,原告办好银行卡后把银行卡交给“黄主任”,“黄主任”在该银行卡上写上原告的名字后把银行卡还给原告。由于原告开户时身上没有10000元,“黄主任”要求原告在当天13时30分把10000元存进开好的银行卡中,在当天13时54分“黄主任”打电话问原告是否把钱存进了银行,原告说已存了。“黄主任”要求原告到医院,原告到达医院后,“黄主任”又打电话给原告说院长不在,并要求原告再存多10000元,等到16时30分院长回来再与原告签合同。原告感觉不妙,于是查看了银行卡的钱款,发现存入的10000元已被人取走,原告便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至今公安机关没有破案。原告认为,其损失是由于被告的保密措施不好,导致原告的存款被人窃领,被告的行为有过错,应赔偿其损失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应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被告的行为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构成对合同的不正确履行。原告所持的银行卡密码只应该是储户本人知悉,原告对于银行卡密码负有高度注意和保管的义务。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就其密码的泄露存在过错,相反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是原告轻信别人的话,与不相识的人一起办理银行卡,没有注意保护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况且原告还把自己的银行卡交给不认识的人,致自己的存款处在极度不安全的状态,别人要求原告把钱存入该银行卡时,原告也予以听从,导致原告存钱后被别人在ATM自动取款机取走。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