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苏柔) 一女子借款5万给好友赎车,经多次追讨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近日,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林长鸿偿还原告李肖芳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相应利息。
2011年12月10日,被告林长鸿的本田思域小车被一个外号叫“杀猪佬”的人扣留,向原告李肖芳借款50000元赎车,当天原告分别到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取款,和被告一起到“杀猪佬”的家里把50000元现金交给“杀猪佬”。当日,被告出具了一张收条给原告收执,收条载明:今李肖芳拿50000元(伍万元整)给林长鸿赎车,赎后车则由李肖芳保管,直至林长鸿还通李肖芳全部钱(即伍万元)后才还车给林长鸿。另林长鸿要在春节前另付2000元费用给李肖芳,如李肖芳有需要,要求即刻还钱(春节过后),林长鸿必须执行。否则按每月2000元利息支付给李肖芳。如林长鸿恶意不还钱,车则由李肖芳自行处理(按行情折价代还钱),2011年12月10日,原、被告分别在收条上签名。春节后,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为此,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林长鸿向原告李肖芳借款用于赎车,并出具了《收条》给原告收执,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借款后,理应及时归还,其逾期不予归还的行为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的主张,事实清楚,理由充分,证据确凿,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