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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他人借据上署名 法院判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3-11-14 16:27:56
本网讯(余 婷) 为他人借款签字担保,他人不还款将承担法律。责任近日,云南省镇雄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债主和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2009年3月23日,被告许方鲜为胡明凤提供担保,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利息按12.24计算,还款期限为2009年10月23日,如胡明凤到期不还款,由被告许方鲜偿还。还款期满,二被告未还款。2008年底,原告向许方鲜催还借款未果。2012年11月10日,原告诉求法院解决。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胡明凤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胡明凤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经原告催收未果,原告请求被告胡明凤还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许方鲜为胡明凤担保向原告借款,双方约定,还款期满,胡明凤不还款由许方鲜偿还,该约定为连带保证。故原告请求被告许方鲜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据此,判决由被告胡明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发恒借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许方鲜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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