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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宅基地与邻居互殴 一审判赔四千元
发布时间:2013-11-15 16:34:24


    本网讯(李晓庆)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相处和睦对于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及家庭生活的幸福美满具有重要意义,但有两家人却因宅基地纠纷大打出手,近日,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胡志强赔偿原告张胜利各项损失的50%即4004.17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清结。

    原告张胜利与被告胡志强系同村邻居,2013年8月18日15时许,原告因被告建房占用原告的宅基地与被告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双方厮打在一块儿。原告与被告均受伤。后原告被送到医院接收治疗,经诊断原告为胸壁软组织伤、头部软组织伤,原告共住院5天,花医疗费3282.14元、门诊费280元。原、被告分别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三百元和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原、被告因未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4414.1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因建房发生纠纷,双方争吵过程中引起打架,致原告胸壁软组织伤、头部软组织伤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对原告之损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在与被告发生纠纷时,没有采取合法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与对方吵闹,最终引起双方相互厮打,原告对自己的损害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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