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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主张违约金获部分支持
发布时间:2013-11-14 14:00:36


    本网讯(李春泉)  民间借贷中,同时约定利息和违约金,逾期未还款,债权人同时主张利息和违约金。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支持了原告同时要求借款利息和违约金的诉求,但是合计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27日,被告李铭向原告刘韬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刘韬贰万元整,借期一年,到期归还,逾期不还,从借款日起按月利率贰分计算,并支付违约金叁仟伍佰元整,起诉于万载县法院,愿承担诉讼产生费用”。 借款到期后,被告李铭没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至原告起诉时,被告李铭欠原告本金20000元,利息6000元,违约金3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铭向原告借款20000元,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现借款已到期,故原告要求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借条中约定,逾期不还借款,则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贰分计算利息,并支付违约金3500元,故原告要求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故原告同时主张利息及违约金合计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限额内支持了原告同时要求赔偿利息和违约金的诉求。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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