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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修路收欠据 未约期限随时求偿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11-11 10:54:25
本网讯(蔡军如) 男子蔺细珂从事挖机作业数年,2008年上半年辛寇琳请蔺细珂挖机修路,后经结算, 2009年元月22日由辛寇琳出具欠据一张给蔺细珂,但欠据未约定付款期限。后蔺细珂每年都催问此款,无奈辛寇琳总找各种理由拖延。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辛寇琳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所欠修路款10000元给原告蔺细珂。 庭审中,被告辛寇琳辩称原告蔺细珂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且该欠款是被告与钟平根、辛基恺三人合伙买山挖路时所欠,要还也是三人一起偿还。 审理查明,被告辛寇琳与他人合伙在潭埠镇某村买山期间,曾于2008年间请原告挖机修路。2009年1月22日,原告找被告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挖机修路币10000元的欠据一张,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一直未予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与他人合伙买山场时请原告挖机修路,原告按要求完成工作后,被告应支付相应报酬。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欠款已过诉讼时效,因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被告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出欠款为四合伙人共同债务应由四人共同偿还,无证据证明,且原告有向其中任何一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权利,对被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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