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饶亿平 陶丽梅) 丈夫先后犯拐卖妇女罪和运输毒品罪获刑,妻子向法院起诉离婚。近日,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案件,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1987年,陈敬龙与郑绍群相识并开始同居,1990年生育长女,1992年生育次子。1993年陈敬龙因涉嫌拐卖妇女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7年,陈敬龙又因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庭审中,郑绍群诉称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感情不和,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于1987年认识后同居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原、被告属于事实婚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产生裂痕。1993年被告因涉嫌拐卖妇女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满释放后不思悔过,2007年又因运输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被告被羁押期间,由原告独立承担抚养子女和赡养父母的义务,被告未尽夫妻和家庭义务,其犯罪行为已伤害夫妻感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之规定,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法院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