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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将借款利息写入本金诉至法院难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11-11 15:48:27


    本网讯(简顺民 晏胜民)  “借款的利息不得写入借款本金,利息计入本金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日前,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并最终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张小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文彬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2012年10月9日,张小毛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李文彬借款10万元 ,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利息为30000元,张小毛向李文彬出具一张130000元的借条。借款到期后,张小毛没有按照约定还款。李文彬将张小毛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13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小毛向李文彬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已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李文彬要求张小毛偿还借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张小毛在借款时事先将利息计入本金,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据此,法院判决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本金并且计算利息。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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