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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经商四年借款315万元仅还2万吃官司
发布时间:2013-11-13 11:16:33


    本网讯(罗珩 罗绍辉)  广西贵港事一男子为经营自己的公司和商铺,需要大量的周转资金,遂向朋友借款,4年间共借了三百多万元,却只还了2万元。为尽快收回贷款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两夫妻还本付息。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被告杨建坤与被告胡梦共同返还本金313万元给原告黄康来;被告杨建坤与被告胡梦共同支付利息给原告黄康来(利息的计算:其中的310万元自2013年5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30000元自2013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清欠款之日止)。

    被告杨建坤与被告胡梦系夫妻。自2010年起,被告杨建坤多次向原告黄康来借款,截止2013年4月19日,累计借款310万元。次日,被告杨建坤出具借条:“本人杨建坤截止2013年4月19日累计借到黄康来人民币叁佰壹拾万元整(¥3100000.00元),利息已付到2013年5月19日止。以后按月计付利息月息8%,付利息,原所有借条作废,以此借条为准。”当年5月4日,被告杨建坤又借款5万元,该借款未约定利息。而后,被告杨建坤仅还款2万元,余下本金313万元及利息至今未还。原告遂诉至法院。

    以事实上,有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借条、付款凭证以及当事人陈述为证,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杨建坤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借条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借条自原告提供借款给被告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均应恪守信用,严格履行。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出了法律规定,原告请求2013年5月31日前的310万元借款,按8%计算月息,此后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全部支持,仅对其合法部分,即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利息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对后一笔借款5万元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原告只能主张被告逾期还款后,即原告起诉之次日2013年6月1日起至法院确定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被告杨建坤以原告没有付款凭证为由,否认其有借款310万元之事实的理由不够充分。被告杨建坤在书写借条时已准确表明:该笔款为累计借款,利息已付到2013年5月19日止,原所有借条作废,以此借条为准。被告杨建坤是对以往若干笔借款,若干张借条以及利息作了结算,以一份借条囊括之,这也是民间借贷中通常出现的,习惯的作法。被告杨建坤以此为抗辩事由,不足以为法院所采信。被告杨建坤与被告胡梦系夫妻,依照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两被告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原告对其诉求提供了确实的证据,事实清楚,理由充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杨建坤借款后没有按约定期限还款,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胡梦经法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抗辩权的放弃,应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港北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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