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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危房改造收“好处费” 经办人受贿获刑5年
发布时间:2013-11-11 09:11:35
本网讯(廖锐琼) 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和协助政府办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过程中收受贿赂。近日,原桂平市石龙镇村镇规划建设站工作人员蒋志清因受贿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蒋志清作为桂平市石龙镇村镇规划建设站工作人员,在桂平市石龙镇村建站工作期间,伙同桂平市石龙镇永兴村村委会主任陆德开(另案处理),于2010年至2013年间,在协助石龙镇政府办理石龙镇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以收取辛苦费、手续费的名义,共向九个农村危房改造户收受人民币58500元。被告人蒋志清分得人民币4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蒋志清退出赃款人民币40000元到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志清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和协助人民政府办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伙同桂平市石龙镇永兴村村委会主任陆德开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蒋志清归案后如实交代其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退出全部赃款,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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