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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看守所原副所长造假为犯人减刑受贿获刑
发布时间:2013-11-04 14:36:42


    本网讯(汪次安 李细龙)  11月4日,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称,佛山市看守所原副所长罗某,为在押人员提供检举立功的线索信息,使之受到较轻的追诉,并收受在押人员贿赂18万元,被该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2006年下半年,原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某(另案处理)找到时任佛山市看守所负责深挖扩线工作的罗某,要其为他的当事人张保(化名,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寻找检举立功线索材料,并送给罗某好处费3万元。罗某便利用职务便利,将一条抢劫案的线索告知张保,并将涉嫌抢劫犯罪的嫌疑人张磊(化名)调至张保同一监仓,由张保检举张磊。佛山市看守所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张保在押期间具有立功的书面意见,省高院二审据此认定张保有立功情节,改判张保有期徒刑10年

  2012年4月,被告人罗某利用佛山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副所长职务之便,受原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某翔(另案处理)之托,为在押人员周红保(化名,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二审期间寻找检举立功的线索。罗某找到一份戒毒所戒毒人员谭某华的自首交代材料(涉嫌一起抢夺犯罪),将该线索提供给程某翔后再转给了周红保。期间程某翔分3次共给罗某好处费15万。周红保利用此线索向看守所进行检举。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据此认定周红保有立功情节,并改判其有期徒刑10年。

  2012年9月6至7日,罗某主动向单位领导和市公安局纪委交代了其曾收受律师徐某3万元的事实,并到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退出了赃款。罗某涉嫌徇私枉法被立案侦后,在第一次讯问期间又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利用职务之便,向律师程某翔提供了一份他人犯罪线索,从而使周红保得以认定立功情节,收受其15万元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其退出了所收取的赃款。

  乐昌法院根据指定管辖,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的行为同时构成了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根据刑法规定应选择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即应以受贿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案发后,其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还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清赃款等悔罪和酌情从轻因素。据此,乐昌法院决定对其适用减轻处罚,并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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