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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吃宵夜发生口角 借酒劲伤人赔钱又坐牢
发布时间:2013-11-08 14:30:22
本网讯(黄丽丽 吴升攀) 陆枝在吃宵夜喝啤酒时,因为一点小事与人发生争执,还借着酒劲将人打伤,结果自己既要赔钱又得坐牢。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陆枝拘役4个月。 2012年9月10日23时许,陆枝在港北区大圩镇银盆街“鱼仔”夜宵摊吃宵夜喝啤酒时,因事与同桌的周康辉发生口角,后陆枝用啤酒瓶殴打周康辉的头部、胸部,致使周康辉的鼻子骨折、胸部皮肤单个创口长度达10cm。经法医鉴定,周康辉的损伤程度属轻伤。案发后,陆枝支付周康辉医疗费人民币2 万元。 陆枝犯罪后,于2012年12月18日接到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的电话后,自动公安机关投案,如述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陆枝与被害人周康辉达成调解协议,由陆枝再赔偿被害人周康辉住院伙食费等其他经济损失共人民币11188.7 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康辉的陈述,证人周康毅、陆晓良、陆子燕、陆子杰的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指认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治安调解协议书,贵港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意见及被告人陆枝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枝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枝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陆枝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述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陆枝已全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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