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冯艳) 深夜,吃完宵夜的几名青年男女相约逛街,其中的一名女孩遭到一男子的骚扰,于是两名“护花使者”挺身而出,并与该男子发生肢体冲突,孰料竟因此而招来“横祸”。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吴志飞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追溯至2012年11月22日凌晨3时许,浦北县某镇时年19岁的肖某与朋友李某、黎某及两个年轻女子小芳、小娟吃完夜宵后逛街,当逛至某夜宵摊时,小娟被一男青年郑某纠缠,李某看见后上前拉开小娟,并与郑某发生口角。之后郑某悻悻离开,肖某等人继续往前走。当走到某网吧附近时众人又遇见郑某,双方继而又发生口角,肖某因气愤而上前踢了一脚郑某,李某也打了两巴掌郑某,郑某见对方人多便跑开了。肖某、李某、黎某、小芳、小娟等人也相继各自回家。肖某在回家途经某网吧门前时,被郑某的同村“哥们”胡某等三四个人拦住,胡某等人要肖某对“打郑某之事”负责,双方很快发生口角。在争执的过程中,郑某同村的“哥们”吴志飞以及丁某、梁某等人闻讯骑摩托车赶到。一阵争执之后,吴志飞伙同丁某、梁某等人窜入网吧内拿出刀具、铁棍等物,并持刀追砍肖某,一阵乱刀棍下去便将肖某砍伤,其中吴志飞持刀砍了4刀,丁某持刀砍了1刀。肖某受伤后当即被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肖某全身多处刀砍伤。经法医师鉴定,被害人肖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志飞家属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肖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志飞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吴志飞家属已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一款、第61条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