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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工购买赃物 身陷囹圄又破财
发布时间:2013-11-08 09:28:03


    本网讯(王学才 莫广深)  广西荔浦县一环卫工人,明知道是盗窃而来的赃物,因抵挡不住超低价的诱惑而购买,结果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不仅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还被处以罚金。近日,广西荔浦县法院以被告人王均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王均强是荔浦县一名环卫工人,每月只有一千多的工资。平时打扫街道时看到他人开着豪车、手拿时尚手机心里老想着天上掉馅饼的梦想。当被告人王均强从惯偷温彭宏(另案处理)手中看到这些既实用又便宜的东西时,明明知道是赃物,但经不起诱惑便肆意购买。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一、被告人王均强以200元的低价从温彭宏处购买Utime手机一部。此手机是温彭宏于2013年4月26日凌晨从荔浦县荔城镇御景湾小区8XX号别墅内盗窃所得,经荔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Utime手机价值人民币八百五十元。二、被告人王均强分别以700元和500元的价格从温彭宏处购买了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和六条黄鹤楼香烟、两包硬蓝盒装芙蓉王香烟。这些赃物是温彭宏于2013年5月8日凌晨从荔浦县荔城镇御景湾小区7XX号别墅内盗窃所得。经荔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苹果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六千九百九十元,六条黄鹤楼香烟价值人民币一千八百元,二包芙蓉王香烟价值人民币七十元。破案后,办案民警已将上述赃物退还给被害人。荔浦县检察院于2013年9月9日向荔浦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均强明知是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荔浦县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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