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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甥听从舅舅安排下井搬运赃物获刑交罚金
发布时间:2013-11-06 10:49:20
本网讯(何珠国 黄美干) 广西都安县一“80后”小伙因在家没事做,就上南丹找舅舅帮忙找工作,没想到舅舅竟安排他下井当搬运工,扛他人盗窃得的锡精矿,最终领刑入狱。11月5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依法认定被告人廖磊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 000元。 2013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廖磊在大厂市场遇见舅舅田某并叫田某帮忙找工作,田某当即介绍被告人下井帮他扛矿,所扛的矿是田某与他人合伙收购井下盗矿人员盗得并筛选过的锡精矿。第二天晚上,田某打电话叫被告人廖磊在市场路口等,不久就有车子接廖磊往铜坑方向,从一小洞口下井,在井下几天时间,被告人帮扛了6袋矿。3月23日6时许,同案犯唐某从平房处驾驶铲车将锡精矿运走,途中被大厂矿山综合执法巡防大队队员抓获,廖磊听到上面有公安抓人后就从别的洞口逃跑。经称量和鉴定,铲车上查获的55袋锡精矿重4980公斤,价值352 917元。平房内查获的18袋锡精矿重730公斤,价值53 210元。 另查明,被告人廖磊因此被列为网上逃犯, 2013年6月6日在其上班处被北海市公安局兴港派出所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磊明知是他人盗窃、收购所得赃物,为获取高工资回报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共同转移赃物犯罪中,廖磊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有法定可从轻情节。案发后,涉案赃物已被追缴,挽回被害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后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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