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岗) 原告王有新将果场转让给被告李德先,转让合同约定的面积与实际测量的面积不一致,因政府征地被告领取果树青苗补偿费后,双方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经法院开庭审理后,原告又当庭撤回起诉,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告向法院诉称,2004年3月6日,覃某将果场转让给原告,面积约20亩。2006年6月29日,原告将果场内的约10亩转让给被告,转让费3万元。另外10亩是原告经营。2010年10月13日,该地被政府征用,被告即隐瞒事实,谎称该地芒果系其全部种植,经测量该地征用面积为16.53亩,多出6.53亩。2013年1月,被告共获得青苗补偿费148770元并全部领取。原告认为,其中的6.53亩共58770元青苗补偿费应归原告所有。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2013年9月20日,向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青苗补偿费58770元。
田阳县法院立案受理后,被告向法院提供了材料,辩称转让合同约定虽约是10亩,但指明该地全部果树,双方均未实际丈量,这多出6.53亩应当是合同的全部果树,况且,原告曾经向被告书写一收据,称已收到一部分的补偿费。2013年11月4日,开庭进行审理。双方围绕这多出6.53亩的归属展开激烈辩论。由于原告确实向被告写一份收据,觉得没有多大的胜诉把握,最后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