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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发小”凌晨盗车 触犯刑律双双获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3-11-07 11:21:28


    本网讯(邓敏)  一对“96”后发小,因没有钱用而起贼心,凌晨摸黑盗车,双双走上犯罪的道路,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小项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小七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2013年6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小项、小七伙同陆其素、黄永归(二人另案处理)窜到桂平市石龙镇永兴村附近桂来高速公路一标段工地宿舍前,将彭某的一辆珠江牌摩托车和周某的一辆宗申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珠江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00元,宗申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0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追缴被盗车辆并发还给失主。

    在审理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小项的父母长期在外打工,小项跟随年迈的祖母生活。小项因厌恶学习在初中一年级就辍学,平时游手好闲,经常出去玩不回家,父母亦很少关心小项。被告人小七从小表现良好,由于家庭经济困难而退学,经常与社会上的人来往。两被告人从小就认识,因为无钱用而产生盗窃他人摩托车的念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项、小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小项、小七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小项、小七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小项、小七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小项、小七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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