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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满被辞伙同他人盗前雇主10台电视获刑
发布时间:2013-11-06 14:06:16


    本网讯(伍春艳 王玉涛)  两男子因遭老板辞退,一直怀恨在心,合谋与他人将老板会所的10台电视机偷走。日前,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盗窃案,5名参案者均并被判刑。

    候泽、冉辉是河池市天峨县人,曾在河池市金城江朝会丽景休闲会所工作,该会所新的老板接手后将二人辞退,二人为此怀恨在心,便想以盗窃该会所的电视机报复新老板。2012年9月4日,候泽、冉辉与朋友邓通三人商议到金城江实施盗窃,邓通即电话通知从事个体运营的亲戚邱富,说要租他的车到金城江拉东西,并承诺支付600元的租车费,邱表示同意。次日凌晨2时许,邱驾驶柳微面包车搭载候、邓、冉从天峨县驶往金城江城区。凌晨5时许,邱将车开到朝会丽景的围墙外等候,候、冉、邓则陆续从铁栏处翻进朝会丽景,将二楼十个房间内的电视机取下,并搬上等候在旁的面包车。随后,邱驾面包车搭载候、邓、冉三人及盗窃得来的十台电视机返回天峨县城。早上7时许,候、邓、冉将盗得的十台电视机存放在朋友王麟的租房处,王明知电视机是盗窃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藏。9月6日,邓、冉将盗得的一台电视机送给邓的姐姐,将二台电视机出卖,获款1600元,三人将赃款用于挥霍。

    公安机关于2012年9月7日抓获候泽、冉辉、邱富、王麟,并追回被盗的长虹牌26吋平板电视机八台归还失主。同年11月9日,公安机关将邓通抓获。候泽、邓通、冉辉退赔赃款2400元给被害单位。

    法院认为,候泽、邓通、冉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达12145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邱富在明知候等人实施盗窃的情况下仍提供帮助,导致盗窃行为得以完成,其行为亦构成盗窃罪。王麟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候、邓、冉事先通谋并积极实施盗窃行为,三人都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邱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冉作案时年满16周岁未满17周岁,且在判决宣告前,退赔部分赃款800元给被害单位,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后,候、邓、冉、王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时亦自愿认罪,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候泽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邓通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邱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冉辉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王麟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文中未成年人使用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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