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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男子不学无术沾染小偷小摸“二进宫”
发布时间:2013-11-05 10:59:46


    本网讯(张莉)  现年17岁的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一未成年男子,不思进取,小学三年级便不愿上学,辍学在家,不读书后在家游手好闲,不学无术,经常有小偷小摸行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6日被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服刑期间没有好好改造,刑满释放后,重操旧业,二度“进宫”。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梁国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2年11月27日下午,被告人梁国锋伙同伍绍创(另案处理)窜到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新陆村木根屯蒙东升家,采用撬窗手段入室盗得一台组装电脑主机、一台三星牌液晶显示器。经鉴定,被盗电脑主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被盗液晶显示器价值人民币750元。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退还蒙东升。

  庭审过程中,法官了解到被告人梁国锋家属村中低保户,梁国锋适龄读书至小学三年级,因学习成绩不好及家庭经济困难不愿继续读书便辍学在家。被告人梁国锋的母亲在其两三岁时便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梁国锋随父亲在家生活。梁国锋不读书后在家游手好闲,经常有小偷小摸行为,不听管教,出于哥们义气就跟着一起去盗窃。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国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梁国锋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罚,现又结伙入户盗窃,应予以严惩。被告人梁国锋在实施盗窃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梁国锋的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物品已退还给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本案的同案人不在案,对被告人梁国锋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难以确定,故对被告人梁国锋是否属本案的主从犯不作出认定。所以,对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梁国锋在作案时是未成年人,认罪态度好,具有法定和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但提出被告人梁国锋是从犯,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梁国锋之所以走上盗窃的犯罪道路,主观方面是其法律观念较淡薄;客观方面是其父亲没有对其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和有效的监管。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被告人梁国锋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的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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