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周维) 唐宁、林粉是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系少数民族,两人曾在海口市、安徽宿松县、阜南县、万载县盗窃财物。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唐宁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被告人林粉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
2012年10月18日凌晨4时30分许,唐宁在海南省海口市张某家中,盗得一部cooipad手机及人民币357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92元。2013年6月21日,唐宁和林粉在安徽省宿松县一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销售部内,采取撬窗入室的方式盗得一台黑色惠普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该电脑价值人民币1088元。2013年6月12日,唐宁和林粉在安徽省阜南县城关镇一诊所内,盗得杜某的一台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及人民币1000元。经鉴定,该电脑价值人民币1180元。2013年7月2日凌晨,唐宁和林粉在万载县康乐街道一肛肠医院内,盗得梁某的三星牌照相机一部及人民币150元。经鉴定,该照相机价值人民币1050元。综上,唐宁盗窃四次,盗得款物共计人民币4917元,林粉盗窃三次,盗得款物共计人民币4468元。在万载案发后,唐宁和林粉被万载县公安局巡逻大队民警抓获。归案后,唐宁和林粉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退赔了部分财物,自愿认罪。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宁和林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唐宁和林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部分退赃,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宁和林粉系流窜盗窃作案,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唐宁在2012年10月18日实施盗窃系入户盗窃,亦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