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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土地问题动刀伤人 男子赔钱获刑悔不当初
发布时间:2013-10-31 11:43:00
本网讯(王莉 林敏) 一男子因土地问题与两村民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还用随身携带的西瓜刀将这两名村民砍伤,男子为此赔钱又获刑,悔不当初。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勇管制二年。 2013年2月19日9时许,被告人杨勇走到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新花村黄峰岭,因土地纠纷问题与同村的庞梅英、杨青荣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杨勇用随身携带的西瓜刀朝杨青荣的背部、庞梅英的头部各砍了一刀。经法医鉴定,庞梅英的损伤程度属轻伤,杨青荣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勇的家属代为向被害人庞梅英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5万元,希望对被告人杨勇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勇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勇的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代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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